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第四条特殊合同不需要交存
第五条。住宿合同的拒绝
第六条:旅客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八条注册
第九条客房的占用时间
第十条房屋法规的遵守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
第十二条付款
第十三条饭店的责任
第十四条未订约房间
第十五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十六条行李或旅客财产的保管
第十七条旅客的责任
附表1住宿费用等
(参见第2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
内容 | ||
---|---|---|
总金额为 客人支付 |
住宿费用 | ①基本住宿费 (换房间) ②服务费(①×10%) |
附加费用 | ①餐饮费用 或其他食物和 饮料费 ②服务费(③×10%) ③其他设施费 |
|
税收 | 消费税 |
注意:1.基本住宿费由酒店指示为关税。
2.其他使用费:电话费,洗衣费等
附表2旅馆取消费用(参见第6条第2款)
合同取消通知日期 签约人数 |
没有出现 | 住宿日 | 1个 天 事前 |
9 天 事前 |
20 天 事前 |
|
---|---|---|---|---|---|---|
个人 | 14以下 | 100% | 80% | 20% | ||
团体 | 15至99 | 100% | 80% | 20% | 10% | |
100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1.百分比表示取消时适用的住宿费率。
2.如果合同约定的天数减少,则无论减少的天数如何,旅客应在第一天支付取消费用。
3.如果取消了15人或15人以上的团体预订,则不收取相当于入住前10天预订人数的10%的取消费(如果接受的人数少于入住前10天(截至该日期)。分数将被计为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