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斯十博斯日航酒店毗鄰惠斯十博斯,可確保輕鬆進入主題公園。

官方SNS

條款

第一條。適用範圍

  • 該酒店與要住宿的客人之間訂立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協議應受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約束。本文未提供的任何細節均應受法律法規和/或普遍接受的慣例的約束。
  • 如果酒店與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或公認慣例的前提下,儘管有前款規定,特別合同應優先於本合同的規定條款和條件。

第二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 打算與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客人應將以下詳細信息通知酒店:
    • 來賓姓名。
    •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根據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費計算)。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詳情。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延期至前款第2款所述之日,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視為新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三條。住宿合同的訂立等

  • 當酒店妥善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住宿合同應視為已訂立。但是,如果已證明酒店未接受該申請,則該合同不應被視為已訂立。
  • 根據前款的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後,請旅客在酒店基本住宿費用的限額內,支付其在整個住宿期間(或至少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超過三天)的三天)。
  • 押金應首先應用於旅客應支付的總住宿費,然後在發生適用第6條或第18條的任何事件時,按此順序用於取消費用和賠償,其餘部分(如有)在支付第12條所述的住宿費時退還
  • 如果客人未能在第2款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酒店應將住宿合同視為無效。但是,這僅適用於在指定押金支付期限的情況下由酒店告知旅客的情況。

第四條特殊合同不需要交存

  • 儘管有第3條第2款的規定,飯店仍可訂立一項特殊合同,要求該合同在同一款中規定的締結後不收取住宿押金。
  • 如果旅館未按第3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支付押金和/或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未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應視為酒店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別合同。

第五條。住宿合同的拒絕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訂立住宿合同:
    • 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
    • 當酒店預訂滿,沒有可用的房間。
    •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有責任以違反法律或違反住宿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事。
    • 確認要入住的住客為以下其中一種時:
      • 當尋求住宿的一方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防止不公正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有組織犯罪集團”)第2條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時,同一法律第2條第6款所指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名稱(“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或與該集團有關的政黨或其他反社會分子。
      • 當尋求住宿的一方是其商業活動由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時。
      • 尋求住宿的一方是公司,其董事包括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相對應的人的公司。
    •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使用可能打擾其他客人的言行時。
    •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明確確定患有傳染病時。
    • 當提出或執行暴力要求和/或採取行動時,或就住宿提出了超出合理要求範圍的負擔。
    • 當酒店由於自然災害而無法提供住宿時,設施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
    • 當客人被視為有可能以違反縣令的方式行事時。

第六條:旅客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 旅客有權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客人由於其應負責任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要求在第3條第2款規定的指定期間內支付定金) ,並且客人已在付款之前取消了付款),則客人應支付附表2中所列的取消費用。但是,如已根據第4條第1款訂立特殊合同,則僅需支付取消費用當客人被告知在取消預訂時有義務支付此類費用時。
  • 如果客人在住宿日期的晚上8點(如果已通知酒店,則為預計到達時間的兩小時後)未出現,並且未提前通知酒店,則酒店可將住宿合同視為已被客人取消。

第七條: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酒店均可取消住宿合同。此外,對於根據本條取消住宿合同而造成的損壞,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當客人被認為有可能以違反法律或違反住宿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行事的方式行為或行為。
    • 確認來賓為以下情況之一時:
      • 當客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時,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或與該集團有關的政黨或其他反社會分子。
      • 訪客是公司或其他實體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控制其業務活動的實體。
      • 當來賓是一家公司,其董事包括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相對應的人時。
    • 當客人使用可能干擾其他客人的言行時。
    • 明確確定來賓攜帶傳染病時。
    • 當提出或執行暴力要求和/或採取行動時,或就住宿提出了超出合理要求範圍的負擔。
    • 如果酒店由於自然災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
    • 當客人被視為有可能以違反縣令的方式行事時。
    • 當客人未遵守禁止的行為時,例如在床上吸煙,與消防設備有關的惡作劇以及酒店規定的其他使用規定(僅限於為避免引起火災而認為必要的細節)。
  •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取消了住宿合同,則該酒店無權在未來的合同期內向客人收取未收到的任何服務費用。

第八條註冊

  • 住客應在住宿當日在酒店前台提供以下信息以進行註冊:
    • 來賓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國籍,護照號碼,進入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如果客人不是日本國籍)。
    • 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詳情。
  • 如果旅客打算以日幣以外的其他方式(例如旅行支票,酒店禮券或信用卡)支付第12條規定的住宿費,則旅客應在註冊時按規定提前向酒店出示此類工具。前一段。

第九條客房的佔用時間

  • 來賓有權在下午3:00至第二天上午11:00期間使用酒店的合同規定的客房。但是,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和離開的日子外,客人可能會全天居住。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旅館仍可以允許旅客在前款規定的時間以外的時間裡繼續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客人應支付以下額外費用:
    • 直到下午3點:房價的30%
    • 直到下午6點:房費的50%
    • 下午6點之後:全額房費

第十條房屋法規的遵守

  • 旅客應遵守酒店制定的《房屋條例》,該條例已張貼在酒店場所。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 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有關其他設施的營業時間的詳細信息,請參閱隨附的手冊,在每個位置張貼的聲明以及每個房間的服務目錄。
    • 前台和收銀台服務時間:
      • 沒有宵禁。
      • 前台和收銀員:24小時。
  • 前段所述的營業時間視情況而定。在這種情況下,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進行通知。

第十二條付款

  • 旅客住宿費用和其他任何費用的明細和計算方法列於表1。
  •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和其他費用應應酒店要求在前台支付。付款應以現金或酒店認可的現金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例如旅行支票,酒店禮券或信用卡。
  • 酒店提供住宿設施後,即使客人自願選擇不使用該設施,也應支付住宿費。

第十三條飯店的責任

  • 如果旅館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關協議的過程中對旅客造成損害,則旅館應賠償旅客任何損害。但是,如果該損壞是由於非酒店原因引起的,則本規定將不適用。
  • 酒店已獲得消防部門頒發的防火標準合格標記卓越證書。此外,酒店還為火災或其他災害提供了度假村鄉村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未訂約房間

  • 如果酒店無法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則應在客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其他地方安排相同標準的住宿。
  • 即使有前款規定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的,酒店應向旅客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賠償。通過此類付款,酒店應視為已履行了賠償旅客所造成損害的義務。但是,如果酒店無法提供住宿不是由於酒店引起的,則酒店不會向客人支付賠償。

第十五條寄存物品的處理

  • 除非因不可抗力導致丟失,損壞或遭受其他損壞,否則酒店應賠償客人對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的損壞。
  • 如果故意或由於酒店方面的重大疏忽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壞或破損,客人應賠償客人帶入酒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金錢和貴重物品的損壞。

第十六條行李或旅客財產的保管

  • 如果在旅客到達之前將旅客的行李帶入旅館,旅館只有在旅館接受了這種要求的情況下才有責任保留行李。行李應在辦理登機手續時交給前台。
  • 旅客退房後發現旅客的行李或財物,並確認物品的所有權時,酒店應將剩下的物品告知房主,並要求進一步的指示。當所有者未向酒店提供任何指示或未確認所有權時,酒店應將物品保存7天,包括發現之日。在此期間之後,酒店應將其移交給最近的警察局。
  •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酒店對旅客的行李和財物的保管責任,應根據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在第1項的情況下,並根據本款的規定承擔對於第2款,則是第2條第15款。

第十七條旅客的責任

  • 旅客應賠償旅客因其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損害。

附表1住宿費用等
(參見第2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

內容
總金額為
客人支付
住宿費用 ①基本住宿費
(換房間)
②服務費(①×10%)
附加費用 ①餐飲費用
或其他食物和
飲料費
②服務費(③×10%)
③其他設施費
稅收 消費稅

注意:1.基本住宿費由酒店指示為關稅。
2.其他使用費:電話費,洗衣費等

附表2旅館取消費用(參見第6條第2款)

合同取消通知日期
簽約人數
沒有出現 住宿日 1個

事前
9

事前
20

事前
個人 14以下 100% 80% 20%
團體 15至99 100% 80% 20% 10%
100以上 100% 100% 80% 20% 10%

1.百分比表示取消時適用的住宿費率。
2.如果合同約定的天數減少,則無論減少的天數如何,旅客應在第一天支付取消費用。
3.如果取消了15人或15人以上的團體預訂,則不收取相當於入住前10天預訂人數的10%的取消費(如果接受的人數少於入住前10天(截至該日期)。分數將被計為整數。